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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再聯手合作 非法處理業者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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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6-03-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以下簡稱保七總隊)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單位聯合查緝,於106年3月14日破獲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528巷內一處非法工廠,非法收受廢塑膠桶進行破碎、分選等處理行為,余姓負責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及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現場已將該廠電力設備、操作機具查封,命其停止營業。余姓負責人及2名作業人員由保七總隊進行警訊筆錄,並辦理後續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相關事宜。同時於該場址周遭架設攝影機24小時監控,並通知當地派出所加強巡邏。

本案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八德區和平路段附近之溝渠排出不明黑色廢水,經環保單位及保七總隊監控蒐證多日,於106年3月14日下午2時執行聯合查緝,稽查時正進行破碎篩選作業,該址內堆置大量廢塑膠桶,環保稽查人員現場以酸鹼(pH)試紙抽樣檢測45個廢塑膠桶,殘留溶劑呈強酸、強鹼反應。另查該場未設置合格廢水處理設施,經篩選機清洗後之殘渣及廢液收集於場內貯槽中,經環保稽查人員現場以銅鎳試紙檢測該槽中廢液,有重金屬銅及鎳反應,現場已採集該貯槽中廢液及疑似排放口處底泥,後續將進行成分分析比對,以釐清是否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是否有伺機偷排廢水之情事。

環保署表示,自100年起推動檢警環聯合查緝環保犯罪,已破獲許多環保犯罪案件,且依新修訂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如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上限也由新臺幣300萬元提升至1,500萬元,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經查獲將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另外,民眾如發現有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河川污染及其他環境污染情事,請立即向環保署或各地環保局提供線索,並可隨時利用環保署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通報,來共同保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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