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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徐世榮教授對於環評制度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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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08-0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媒體報導,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建議「由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公開評選顧問公司製作環評書件」乙節,環保署表示,過去亦有相關團體提出類似意見,亦即由環保主管機關或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參與開發單位一起遴選顧問公司進行環評,及顧問公司提出的環評報告書直接交給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希望這樣的環評報告書最能真實反映開發行為對環境的衝擊。此建議的精神是可取的,在美國亦有類似的做法,環保署將進一步收集國外資料後,再邀集國內相關機關、開發單位及顧問公司討論可行的做法。此種變革不僅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正,也涉及政府採構法及各部會工程計畫研擬、可行性評估及報核作業,因此環保署會審慎評估其可行性與做法。

另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認為目前環評制度毫無公正客觀,其問題在於開發單位花錢找工程顧問公司製作環評文件是「球員兼裁判」乙事,環保署回應表示,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的審查,屬於環保主管機關所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權責,因此裁判是環評委員會,而不是開發單位所委託的工程顧問公司,徐教授認為工程顧問公司「球員兼裁判」,可能是因對我國制度的一種誤解。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涉及許多專業領域,必須由專業人員或工程顧問團隊撰寫相關書件。環境影響評估進行過程中,各項環境調查、預測、分析與評估,與開發計畫內容息息相關,替代方案及減輕對策的思考,更需要環評專業人員與開發業者於評估過程進行即時討論,細部協商提出之替代方案或調整措施的各方綜合考量因素。因此世界各國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幾乎都是由開發單位委託工程顧問團隊製作並負擔製作成本。差別在於開發單位完成的環評書件,環保主管機關是以諮詢或審查方式來表達意見,以及該意見對於開發單位以及開發行為的拘束力。以最早實施環評制度的美國為例,聯邦政府所提的各項計畫,係由該計畫主辦單位遴選工程顧問公司;日本環境影響評價法亦明定,環評各項書件係由「事業者」依照主管機關所訂手冊、方法等提出。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應於規劃時,依主管機關所訂作業準則規定,製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乙節,與其他國家作法相同。至於有關工程顧問公司受開發單位委託撰寫之書件內容問題,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已對於撰寫者明知不實而為之記載有刑罰之規定,此外,環保署除對於從事環評之顧問機構定期評鑑,亦依據實務需要檢討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以據以規範顧問公司撰寫之書件內容。例如最近一次即增訂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調查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自放流口以下至出海口前之整體流域範圍內有無取用地面水之自來水取水口,如有,則應依開發行為類型、廢(污)水特性、承受水體用途及水質、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能力等因素進行分析及評估。倘若開發單位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符「作業準則」規定,即被環保機關程序退回補正。

另外徐教授建議「環評委員的組成應納入環境正義與社會影響評估的專家學者」乙節,環保署表示,目前環保署環評委員會14位專家學者委員中,並非純以工程背景為主,亦包括環境規劃管理、社會經濟、生態、文化資產等領域。且環保署為確實釐清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之爭議,使環評委員會能在充分資訊下進行裁判,沈署長上任以來,已建立並推動專家會議的運作。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中遇有爭議事項,可由權益相關或爭議各方推薦其信任的該爭議議題相關專家,藉由專家間的專業對話,對爭議事項的事實與推論,進行價值與利益中立、客觀的查核及討論,以確保最終獲得事實與推論的共識,未受到爭議各方及權益相關者的影響及扭曲。

徐教授指「我從未看過哪一家工程公司建議開發單位不要開發」乙節,關鍵在於執行環評的工程顧問公司,制度上本來就未被賦予決定要不要開發的任務,環保主管機關會同環境影響評估評委員會,才是被賦予依法審查環評報告書,得因認定該開發計畫環境影響重大而決定其不應開發的任務。至於如何加強環評書件品質與審查作業,環保署除加強對於環評技術顧問機構評鑑,也對於進行及製作依據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與評估技術規範持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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