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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管制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環保署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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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9-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鍋爐的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推動鍋爐改善為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之重要項目,環保署採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預期可有效加速鍋爐汰換並強化污染排放減量。

環保署表示,目前針對大型燃燒排放源已有特定行業別之排放標準加嚴管制,一般行業別之鍋爐設施排放量占全體燃燒源排放量10%-20%,卻僅適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已有一段時間未檢討修正,確實有訂定鍋爐設施排放標準之必要。

環保署為強化管制力道改善空氣品質,本次參考國際間鍋爐之管制標準、審酌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項排放標準不分規模及燃料別,加嚴粒狀污染物至30 mg/Nm3、硫氧化物至50 ppm及氮氧化物至100 ppm的排放標準,並給予業者緩衝時間進行改善,所有鍋爐須於109年7月1日符合本標準,預期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粒狀污染物可分別減量8,567公噸/年、4,247公噸/年及2,598公噸。

環保署呼籲業者即早進行改善,並把握環保署及經濟部工業局對於鍋爐汰換的補助方案,若對補助事項有任何疑問,請向環保署或經濟部工業局洽詢。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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