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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減碳 碳費先行 穩健實施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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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1-1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碳定價是有效的減碳工具,但近期屢有人提出沒有碳交易就沒辦法減碳的論點,環保署特予澄清。碳定價制度主要做法: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ETS)或徵收碳稅費;另前述兩項作法也會搭配自願減量機制來擴大減量成果。環保署強調,碳定價目的在促進減量,ETS或自願減量機制會有排放額度或減量額度的交易,但不是以投資為出發點。我國正在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工作,將採碳費先行,搭配自願減量額度交易,務實推動減碳。

根據世界銀行2022年報告,全世界現有71個碳定價機制(含已實施及即將實施),其中37個屬於碳稅類型,34個屬於排放交易。去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6次締約國會議(COP26)雖完成巴黎協定第6條有關國際合作碳交易相關運作條文,但各國均以推動其國內的減量工作為主。另國際現有碳交易市場仍多屬於自願性,提供企業交易取得減量額度來抵銷其自身的排放,此類交易市場目前並未被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或主要國家政府採認為履行法規責任的一部份。

環保署所研擬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已於今年5月11日及12日經立法院6個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完竣。環保署將積極向立法委員說明,爭取其支持,早日完成修法,以利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環保署說,衡酌我國排放結構特性,修法通過後,將依排放量規模分階段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並結合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符合指定目標適用優惠費率;同時鼓勵大排放源(碳費徵收對象)帶領小排放源或小排放源自願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其所產生之減量額度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以經濟誘因加大減碳力道。

環保署表示,各國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無論是私部門企業或是國家層級,都以減少本身或國內溫室氣體排放量為優先,購買境外減量額度(常被稱為碳權)抵銷排放量不會是優先選擇,否則無法掌握研發、示範及部署減碳技術先機,將失去在減碳路徑上創造經濟價值的機會。

我國今年3月30日發布「2050淨零排放路徑」,已將「綠色金融」列入淨零排放路徑的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金管會在今年9月再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該方案的願景為「整合金融資源,支持淨零轉型」,推動金融業瞭解自身及投融資部位的溫室氣體排放情形,促進金融業主動因應及掌握氣候相關風險與商機,持續推動金融業支持永續發展並導引企業減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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