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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強制分類第二階段實施對象部分將提前執行稽查勸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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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7-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垃圾強制分類第一階段自94年1月1日起於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台中縣及高雄縣等10個縣市實施,第二階段自95年1月1日全面實施。而第二階段實施的部分縣市如台北縣、桃園縣、苗栗縣、雲林縣及花蓮縣等,其相關準備工作進度已超前,將提前執行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勸導工作。

垃圾強制分類第一階段實施的10個縣市經初步統計94年1至5月成果與93年同期月平均比較,垃圾清運量減量率達11﹪、資源回收量成長34﹪;廚餘回收量成長77﹪,顯示垃圾強制分類的推動,已大幅提昇資源及廚餘的回收量。

為順利推動第二階段垃圾強制分類,環保署正積極輔導第二階段實施的縣環保局完成先期準備工作,除於94年6月辦理二場次的垃圾強制分類檢討會,藉由第一階段推動情形進行經驗交流,並訂定各項工作進度檢核表及考核辦法,包括94年6月30日前完成垃圾不落地措施,9月30日完成資源垃圾與廚餘回收再利用管道建立、採購廚餘回收桶及垃圾車改裝作業,10月1日起進行宣導說明會、隨車宣導、逐戶宣導及地方媒體宣導工作,並請各縣環保局每月提報進度進行管考,以確實掌握推動現況。

第二階段實施對象依推動現況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現已完成垃圾不落地措施、人力與車輛調度及回收管道建置,如桃園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第二類為目前符合預定進度,可如期完成準備工作,如台北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澎湖縣等;第三類由於偏遠地區範圍較大且人力與車輛不足,推動垃圾不落地較為困難,目前進度落後,仍需加強推動,如新竹縣、屏東縣、台南縣及台東縣等。

環保署表示,部分縣因推動進度超前,預定提前執行垃圾強制分類稽查勸導工作,如台北縣自94年10月起將先針對轄內機關、學校進行稽查勸導;桃園縣已自94年4月起於全縣各鄉鎮市以逐步增加稽查勸導路線方式執行,至94年6月底已達60﹪路線進行稽查勸導;另苗栗縣、雲林縣及花蓮縣亦提出將於94年10月起提前執行稽查勸導工作。

鑒於縣推動垃圾強制分類與直(省)轄市方式有所差異,環保署已於第一階段即要求未實施之縣採部分鄉鎮市先行示範實施,而由第一階段實施三個縣及47個示範鄉鎮市推動經驗來看,可經由減少垃圾清運次數及人力,增加資源回收周收日數方式進行調度,以解決人力機具不足方面問題。另針對突增資源回收量及部分較無回收價值之資源垃圾(如保麗龍)去化管道問題,環保署已逐步輔導鄉鎮市推動資源垃圾變賣採「統包」方式辦理,即收集後無須細分類直接以統一價格變賣予回收商,統包回收商需自行進行細分類,並依材質自尋後續妥善再利用管道,以解決資源垃圾的出路問題。雖採統包方式標售價格較分類後分項標售價格低,但以節省分類人力及分類貯存場地之負擔角度來看,採統包方式相對效益將較分類後分項標售為高。

針對部分縣轄內偏遠地區實施垃圾不落地之困難,環保署已規劃偏遠地區推動垃圾強制分類方式,對於各鄉鎮市偏遠地區因住戶零散且人力與車輛不足,經評估後確有執行上之困難者,採行雙軌制,即針對住戶集中之市集部分,仍採垃圾不落地方式執行,以利於後續稽查工作;另對於住戶分散執行困難部分,可採由原只放置垃圾子車,增設資源回收設施,並視實際情形,加設廚餘回收設施方式執行,以利民眾分類堆放,除由村長或環保志工協助進行認養及宣導分類工作外,清潔隊仍會適時進行稽查勸導工作。

環保署表示,全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後,預計95年資源回收量將達200萬噸,廚餘回收量將達50萬噸,合計250萬噸,較93年資源及廚餘回收量185萬噸增加65萬噸之回收量,以每公噸垃圾焚化處理費用2,500元計,可節省16億元。除節省龐大的垃圾處理費用外,每年執行機關回收的資源垃圾及廚餘變賣所得款項預估高達10億,每年總經濟效益高達26億元。

垃圾強制分類第二階段自95年1月1日全面實施,並比照第一階段給予三個月的勸導期。勸導期以後,民眾如違反分類規定且屢勸不聽者,將處以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環保署強調,處罰不是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透過宣導及稽查方式促使民眾養成資源回收的好習慣,從源頭減量,達到「全分類、零廢棄」資源循環再利用的優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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