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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公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說明會」 提昇未登記業者輔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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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8-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協助業者了解各項責任物相關法規現況及定義範圍,並提高資源回收相關責任業者申報繳費的正確性,同時提昇未登記業者輔導效能,將在9月10日、11日及30日與台北市進出口同業公會、台灣區化妝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舉辦「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說明會」。本次說明會以公會會員為邀請對象,欲報名請電洽輔導人員 02-23705888容器分機3414、3416、3417、3418;物品分機3419、3420。

環保署表示,為解決自公告以來,責任業者所製造或輸入的商品認定問題,環保署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目前公告應回收的責任物計有容器、汽機車、輪胎、鉛蓄電池、電子電器(含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及電風扇)、資訊物品(含可攜式電腦、機殼、主機板、顯示器、硬式磁碟機、印表機、電源器及鍵盤)、乾電池及照明光源等。

本次說明會除將介紹現行回收制度及責任業者相關法規外,同時針對登記、申報、繳費作業及營業量申報系統操作等實務,也有詳盡案例解說及操作說明,並協助會員確認是否為責任業者。環保署呼籲,上述責任物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首次製造或輸入責任物起2個月內,依其責任物項目,分別向該署申請登記,並在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15日內,向該署申報前2個月的營業量或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如有任何問題,除可參考營業量申報網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資源回收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查詢或洽環保署諮詢電話(02)2370-5888容器類轉分機3414、3416、3417、3418;物品類轉分機3419、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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