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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裁罰準則 違法販賣笑氣等列管物質,將可重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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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10-05-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考量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如遭誤(濫)用,例如笑氣遭不當濫用等,其單一物質、單一次違法運作之潛在影響範疇及人數廣泛,以現行運作物質數量或違規次數之裁量因子計算罰鍰額度,難反映違規情節,同時顧及適用一致性,環保署預告修正「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新增「加重裁處」等規定,草案預估今年7月底前完成修正發布。

環保署指出,以列管笑氣為例,除了違法運作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等重大情節,可處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之刑責外,於其他違規案件,本次即修正新增「加重裁罰」規定,可以加重3-5倍、還可以加重到最高30萬元,以達嚇阻違法情事發生之效。

草案相關資料請至環保署新聞專區參考本案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查詢;對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預告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Email: chlinw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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