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預告「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9-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為配合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擬具「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環保署表示,本修正草案為因應增列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及為期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方式一致,爰參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並將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設置依據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名稱。

2、 增訂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級別及人數。

3、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之規定及代理資格。

4、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專職不得兼任之規定。

5、 新增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請假之規定。

6、 新增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之禁止行為。

7、 新增運作人應負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管理責任。

8、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時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代理程序。

9、 各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執行業務範圍,使其更為明確。

10、 增列運作人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之處罰依據。

11、 增列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者,失其效力之日期。

12、 增列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設置及管理,準用之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ljyang@epa.gov.tw)。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