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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發展以保障國民健康為底線不應解讀為環署扯經濟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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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1-09-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工商時報及中國時報9月29日「經部促投資 環署扯後腿」及「六輕4.7期喊卡 經部槓環署」二文,報導關於環保署駁回台塑六輕四期擴建計畫,並要求全國所有工業區廠商必須把非製程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納入總量管制。因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處,恐引起外界誤解,環保署澄清說明如下:

一、「六輕四期擴建第七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簡稱六輕4.7期環差),此即台塑公司與美商KRATON公司合作投資之HSBC廠的環評案,業經環保署於101年7月25日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台塑已可繼續進行建廠事宜。

二、101年9月27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表決所駁回的,是不同意台塑要求刪除該案通過時的一項審查結論的申覆案,並非駁回台塑HSBC廠擴建案。該項審查結論,與本次環差通過的HSBC廠擴建案毫無關連,但台塑對外宣布,如果不同意刪除該項結論,會影響到未來其他新投資案,需增加降低VOCs排放的設備成本,則台塑連此次通過的HSBC廠投資案也要一併放棄。

三、該項結論是告知台塑:「將燃燒塔(含異常排放)、油漆塗布、冷卻水塔、儲槽清洗作業及歲修作業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排放量納入六輕計畫排放總量。」由於六輕所座落的地區,空氣品質中懸浮微粒(TSP)及臭氧(O3)濃度多年來大都為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三級管制區,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衍生這兩項污染物的前驅物質。在開發投資案的環評報告書製作時,開發單位先計算在確保TSP及O3的濃度不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前提下,開發案在該地區所允許增加的VOCs排放總量。在環評報告的審查過程,再確認該項允許增加的VOCs排放總量。

四、本次六輕4 .7期HSBC投資案環差分析審查結論的爭議,係對於過去油漆塗布等前述5項台塑未計入其VOCs排放總量的部分,於本次審查過程將其計入,且將此應計入之5項列入審查結論中告知台塑,台塑認為過去只查核他申報的8項,這5項是新的處分且未經其參與討論,因此提出申覆案,要求刪除該項結論。

五、六輕工業區環評審查結論,確認其允許增加的VOCs排放總量限值為每年不得超過4,302公噸。由於允許增加的排放總量是以保障國民建康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反向推算求得,因此本項VOCs排放總量限值,係移動污染源以外,以所有六輕固定污染源操作所增加排放的VOCs數量來計算總和。過去台塑未計入其VOCs排放總量的油漆塗布等前述5項,是本來就應計入的項目,該項結論屬於告知性而非新處分。綜上,不論台塑申覆案是否獲同意刪除該項告知性結論,六輕均須以實際排放量來計算總量,即每年實際可排放VOCs總量為4,302公噸。

六、環保署於101年9月27日處理台塑石化公司六輕4.7期申覆案,在經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縣政府及在場委員充分討論後,就同意與不同意該申覆案,由在場之15位委員投票,投票結果,同意申覆6位,不同意申覆9位,超過半數出席委員不同意,台塑石化申覆案未獲同意,並決定此項結論將以通案適用函知其他有總量管制之工廠。

七、另工業局擔心將本項結論變成通案,要求各工業區將油漆塗布等5項VOCs排放納入總量計算,非僅適用於六輕時,將形成重大衝擊的說法,並不一定成立。環保署說明如下:並非所有工業區均以總量管制,對於VOCs排放量不大的工業區,環評未限制其VOCs排放總量者,區內工廠VOCs排放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管制,即無計算總量問題;而以總量管制的,例如環評核定中油林園石化工業園區(新三輕加四輕)的VOCs總量為2,000噸/年,過去每年油漆塗布排放VOCs約在50噸左右,而冷卻水塔已在環評時即納入總量計算。將油漆塗布等5項VOCs納入總量計算,對其影響不大,至於其他工業區使用的油漆塗布量就更少了。

八、經濟與環保要如何追求雙贏:「一個地區如果為了經濟發展與生活水準的提升要新設工廠,但是這個地區的環境空氣已經超過了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時,改善空氣品質照顧國民健康才是首要的工作,怎麼可以容許新工廠設立而增加污染物的排放,繼續惡化空氣品質呢!其實,遇到這種兩難的議題,美國等先進國家早有雙贏的兩全作法。那就是新工廠不是完全不可以設立,而是先要求這個地區的舊工廠必須配合減少污染排放量,而且減少的量必須相當程度地大於新工廠未來新增的污染排放量。這樣的要求,就會使這個地區的污染排放總量比原來的更低,新工廠設立後,這地區的環境品質也會有機會獲得逐步改善而有保障國民健康的效果。」這就是環保署環評委員會通過台塑與KRATON公司投資案的基礎論述,六輕4.7期HSBC廠開發案環評審查已經通過,HSBC廠新增污染量只要確實執行六輕舊廠已承諾的減量計畫來抵消,前述油漆塗佈等5項污染源納入六輕全部工廠排放總量之計算方式,絕對不是HSBC廠投資案不能繼續進行的因素,除非台塑刻意放棄以突顯申覆案的重要性。

九、環保署說明將油漆塗布等5項污染源納入六輕計畫VOCs總量計算,並非強人所難,而是為確保當地之空氣品質及國民健康說明如下:

1.近年來環保署是以輔導改善與加嚴管制法規之漸進方式,逐步協助台塑企業進行六輕工業區之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工作。自98年8月起至100年12月止,環保署主動定期邀集台塑企業、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縣環保局及專家學者,召開6場次「六輕工業區空氣污染自主減量工作會議」,監督台塑企業之空氣污染減量改善進度與成效,並由專家學者協助提出改善建議供台塑執行參考。台塑企業在自主減量工作已做出很多努力及嘗試,並彙整相關減量方法及執行規劃於99年4月30日向本署提出「六輕空氣污染物減量自主管理計畫書」,顯見台塑企業早已有意願及能力執行污染減量工作。

2.此外,環保署於100年2月1日修正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對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有嚴格規定,其中針對廢氣燃燒塔回歸為工安為目使用之設備,規範限制廢氣燃燒塔使用時機及使用日數,並藉由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審查以落實逐年減量,增訂鼓勵業者裝設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並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新增污水處理設施管制對象並要求密閉加蓋等規定。台塑企業相關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工作,即回歸以符合法規管制規定方式執行。

3.本次台塑4.7期環評案決議將廢氣燃燒塔、冷卻水塔、歲修、清槽作業及油漆塗布之揮發性有機物納入計算,該公司高層認為是本署強人所難,無法做到。事實上,依據台塑企業於99年4月30日向本署提出之「六輕空氣污染物減量自主管理計畫書」,對於污染源之減量技術已有規劃,摘要說明如下:

(1)針對廢氣燃燒塔部分,台塑企業規劃以廠內減排回收及資源整合等方式,將製程廢氣全面回收,改善工程之另案環評業已於100年12月23日通過,現已進行施工,該企業預定於102年年底前完成改善,預期將可大幅減少廢氣燃燒塔排放量。

(2)關於油漆塗布部分,台塑企業規劃以表面塗裝採用低或無揮發性有機物塗料(如高固塗料、粉體塗料、靜電塗裝或電著塗裝等)、避免使用噴霧式噴漆、採用免塗裝設備材料、收集排氣送至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或優先採用健康綠建材塗料等多重減量策略,進行減量作業。

(3)關於設備元件部分,該企業亦已規劃採用設備元件精簡、落實克漏防鏽、適時更換元件、確保檢測作業品質、採用FTIR與紅外線成像儀快速查漏等方式,執行減量工作。

4.此外,環保署指出,因為我國工業製程設備維護所使用之油漆塗布,其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比例高,其中六輕位於沿海地區環境對設備管線腐蝕之影響,使用油漆塗佈維護製程設備安全確屬必要,但因大量使用,也產生大量揮發性有機物,環保署建議台塑企業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檢討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塗料或是其他替代措施,可考量改換使用符合美國環保法規之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油漆,其排放量減量比例估算約可達50%。另也可採用變更儲槽形式(例如由固定頂槽形式修改為具防制效果之浮頂槽形式)、廢水處理設施加蓋密閉、加強製程設施維修減少冷卻水塔之洩漏排放等方式,都是有效的揮發性有機物減量作為。

5.環保署特別說明,台塑關係企業於99年4月30日提出之「六輕空氣污染物減量自主管理計畫」前言中,也已明白指出:「企業是因為社會有需求才會存在,因此六輕計畫對社會、環境是有責任的,要做到對人的健康沒有影響、對周遭的環境沒有影響;只要做得到,沒有理由不做」。該署認為台塑企業作為國內外石化產業領先者角色,更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且六輕之揮發性有機物減量仍有空間,本署建議六輕在環評總量要求下,可參考本署於98年起與台塑企業共同推動之空氣污染物減量工作,如該企業技術不足,更應結合國內外專家學者之技術協助,持續努力推動製程污染減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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