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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濱工業區煤灰築堤再利用程序未完備 環署開罰命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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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2-07-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之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售予台電公司並利用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煤灰進行填海造地,未符合廢棄物再利用程序規定,環保署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裁罰,並命台電公司立即停止以煤灰作為材料之築堤工程。

彰濱工業區開發計畫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新增工程填地料源變更案,前經環保署於99年10月審查通過在案。依據經濟部再利用規定,煤灰可作為工程填地料源,另依該環評報告內容,台電公司可於彰濱工業區線西西3區部分土地,以台中火力發電廠之煤灰進行填海造地工作,未來作為倉儲、工廠及防風林帶等使用,惟仍須符合煤灰再利用相關程序及規定。環保署發現台電公司尚未取得臺中市政府再利用檢核登記前,即已先行進場以煤灰作為建築隔堤之材料並拋堆煤灰包,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依法裁處,並命其立即停止以煤灰作為材料之築堤工程及拋堆煤灰包作業。

民眾質疑煤灰中有夾雜有害爐渣一節,環保署也已於該區域內採樣化驗,經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試驗結果,並非有害爐渣。環保署表示:重金屬檢測分析方法,依檢測對象不同而分,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須經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辦理,係基於廢棄物如露天存放於大自然中,要試驗其是否會有重金屬溶出之情形,故以冰醋酸進行消化萃取測得數據;針對土壤是否含有重金屬,考量土壤的利用及種植作物需求,以王水消化以測得土壤中重金屬全量,兩者檢測方法、目的及意義均有所不同,不可相提並論。本案煤灰當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予以判定。

環保署再次強調,對所有開發案將執行環評監督把關,請民眾放心,並將督促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落實環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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