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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布「環保共識會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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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顧問室 ]

環保署為積極鼓勵民眾參與環保政策之決策過程討論,於民國93年10月17日起連續四個星期日首次召開「環保共識會議」,希望能藉由此一模式,對環保具爭議性之政策凝聚全民共識,以提供環保署決策參考。本次會議討論議題為「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對立法徵收之各項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是否應擴充?」,並延伸討論(一)水污費(二)掩埋稅(三)碳稅(四)雙重紅利等四項子題。共識會議於本(十一月七日)日順利結束,並向社會大眾公布共識結論報告。

4週來經共識會議成員全程之積極參與與熱烈討論,並充分與政府機關、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溝通後,全體成員達成之共識結論如下:

一、 對於各種環境污染物質之發生,包括水污染、廢棄物、二氧化碳等,應基於「合作原則」下,結合政府(各部會)、事業、民眾及相關團體之力量,從事積極有效之「預警」、「預防」、「減量」、及「末端防制、清除、處理」等作為,除應達成國際環保相關議定書或公約之規範外,亦應貫徹環保法律之規定及落實執行可行性政策,積極改善目前環境品質惡化的趨勢。

二、 在不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及相關財務收入公平公開有效運用之前提下,贊成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應予擴充,應將過去所忽略的環境外部成本及負面效果內化至生產成本、市場價格及消費行為中,落實污染者付費及使用(資源)者付費之原則。此項對義務人課徵之金錢負擔,應具有優先及必要性;同時亦應取消不合理之相關補貼政策。

三、 環境污染防制(治)費一般由特定機關(環保署)專款專用,據學者指出過去曾造成無法妥善運用等情形,建議應採取彈性有效措施改善此一缺點。

四、 開徵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或環境稅,不應僅限於污染防制、防治之範圍,建議擴充至環境及自然資源保護、國民健康維護之範圍,此應賦予優先必要性,並彈性、有效運用此一收入。另建議應於相關法律中對於相關名詞與適用範圍給予明確定義與釐清(例如環境公課、污染防制(治)費與環境稅之異同與位階)。

五、 對於所得較低的家庭,徵收污染防制(治)費或環境稅之負擔,可考慮採部分降低或減免,以避免累退情形而造成濟富劫貧。

六、 開徵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或環境稅,其收入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得依一定比例分配之;相關收入支出資訊則力求透明化、公開化並具備即時有效性,以利全民監督。

七、 污水回收、廢棄物再利用及二氧化碳減量等計畫,應朝向獎勵國人研發新技術,以避免過度依賴國外技術並能有效改進環境現況,政府應設置專款研究開發獎勵基金,提供各界研發單位、企業乃至全民皆可為獎勵申請對象以專心投入智慧,且政府應設置專門審議單位。

八、 部分政策得以優先推動「自願性協定」,以緩和事業因政策或制度改變所導致之短期衝擊,此為法律強制性規定之替代緩衝方案。凡與政府簽署「自願性減量協定」之事業,當達成協定減量目標者得減免一定比例之環境污染防制(治)費或環境費(稅);未達成減量目標者,則須以較強制之方式規範之。

九、 相關環境資訊如空氣、水質、土地等,建議環保機關應於電視、廣播或報紙等大眾媒體於固定時段報導即時資訊,可以提升民眾對環境維護之警覺與關心。

十、 推動基層環保共識教育並推廣至家庭、社區、學校及地方團體及機關,以落實環境及生態之保護目標。

「共識會議」有些國家叫做「公民會議」,係1987年在丹麥首次舉辦,目前歐美等世界許多民主國家,都舉辦過共識會議,對政府具爭議性或是重大的政策制定,都發揮了很大的功效。共識會議顧名思義,出席會議的民眾必須具廣泛性及代表性,本次共識會議環保署依據各縣市人口比率,隨機方式寄發2,000封邀請函,請民眾自願報名參加,並保證4個星期天都能出席。環保署再依據51位回函報名參加人選,考量性別、年齡、職業、居住地區的代表性因素,篩選出16位人士參加,(1)年齡分布自20歲至71歲,(2)性別分布分別為男士9位,女士7位(3)職業分布包括,家庭主婦、律師、建築師、醫師、會計師、護理師、地政士、幼教師、學生、勞工、貿易商、社區人士、保全人員等;(4)居住分布,包括台灣12個縣市居民,3週全程參加者計14位。

環保署本次試辦之「環保共識會議」,4週來共識成員均全程積極參與熱心討論,對環境保護所投入之關懷與熱忱,可顯示目前一般國人對環境保護工作之關注。而此次共識會議亦為環保署首次針對民眾所關心之環保議題政策,開放由下而上之參與與建議,除符合全民參與形成政策之全球趨勢外,藉由此次共識會議之舉辦,亦可讓民眾對其切身相關又十分模糊之環保政策,能有更清楚之了解與定位,並釐清與整合社會大眾之觀念,形成共識,以利環保署日後政策之推動。環保署並將依此次辦理共識會議之經驗,繼續規劃不同議題之環保共識公民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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