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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環保署延長補助非工業鍋爐改造或汰換 請加緊腳步完成改善及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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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6-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09年6月11日修正發布「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鍋爐補助辦法),本次修正主要配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鍋爐排放標準)施行期程,有條件延長補助期限,已申請延長適用鍋爐排放標準及尚未來得及於108年6月30日前申請補助的非工業鍋爐,只要在應符合標準的施行日期前完成改造或汰換,都是這次修法的補助對象。

環保署表示,鍋爐補助辦法於106年4月13日發布施行後,截至108年底,非工業鍋爐改善數已達1,181座數,主要受補助對象包括學校、醫療機構、旅宿業等,已多改為使用低污染燃料或電能之加熱設備,由於前述對象的非工業鍋爐大多位於人口密集區域,因此藉由本補助辦法已有效引導人口密集區域的鍋爐改善並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至於工業鍋爐的係由經濟部主政,另訂有「經濟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工業鍋爐改善作業要點」提供工業鍋爐申請改善補助。

環保署說明,原先規劃非工業鍋爐補助僅至108年6月30日,由於鍋爐排放標準施行日期為109年7月1日,該標準亦提供公私場所既存鍋爐有工程施作改善時間較長或所在地區管線鋪設較需時間之問題,可申請延長適用排放標準,本次修正鍋爐補助辦法則係考量前述申請延長適用標準對象,以及先前來不及申請補助的對象在10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者,均給予合理的補助;補助金額仍為汰換每座鍋爐費用的49%,補助上限調降為30萬元,但考量小型鍋爐多位於住宅區,因此小型鍋爐汰換為電能加熱設備不會排放空氣污染物,維持補助上限50萬元。

環保署呼籲,有興趣申請補助的對象應先檢視是否符合補助資格,特別要注意須符合的竣工時間及申請期限。已依鍋爐排放標準第6條第1項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補助對象,須於核定改善期限屆滿前完成改善並符合排放標準,最遲可至111年7月31日向當地環保局申請;其餘補助對象應於10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並符合排放標準,最遲須於109年12月31日申請補助。業者可先參考「申請案件審查項目檢核表」自我檢核是否屬本次補助對象,補助申請參考格式請逕至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管制資訊網下載文件專區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ernet.epa.gov.tw/。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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