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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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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12-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改善移動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落實環境保護政策,已參考歐美、亞洲等國之移動污染源石油產品成分管制標準,修正現行「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加嚴國內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

汽、柴油經過燃燒後,將排放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碳氫化合物(HC)等多種有害物質,造成臭味、酸雨及煙霧等問題,目前世界各國正對於移動污染源燃油成分逐漸加嚴管制,我國亦與世界同步,又經市場調查,現行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業機具等使用之油品,仍屬目前管制汽、柴油之範疇,將不另行增訂,逕行適用現行汽、柴油管制標準;另增訂船舶燃油及航空燃油之成分管制規範,以減少對人體之健康危害與空氣污染。

本草案修正重點包括:法規名稱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修訂汽油之苯含量最大值加嚴至0.8 %、柴油之多環芳香烴含量最大值加嚴至8 %、增訂船舶燃油硫含量管制標準為0.5 %及增訂航空燃油硫含量最大值為0.2 %。

環保署表示,「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標準」預計將於108年1月1日發布施行,環保署特別提醒相關管制對象,應及早執行燃料成分加嚴之因應作業,為移動污染源燃料成分管制預作準備。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於即日起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hc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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