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檢討空氣品質標準 增列臭氧達標判定方式

:::
大氣空氣
109-07-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檢討修正空氣品質標準,原於108年5月14日預告修正草案,已下修懸浮微粒、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等項目,並於同年7月辦理草案公聽研商作業,惟為回應各界對於臭氧之意見,經檢討後,特於修正草案增列臭氧8小時達標判定方式,並於本年度7月14日再次辦理草案預告作業,以蒐集各界意見。

環保署表示,本於世界衛生組織之建議,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現況、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條件,再依據空污法第5條之規定每4年務實檢討空氣品質標準之原則,除於去年檢討將我國PM10 24小時值由125微克/立方公尺降為100微克/立方公尺,年平均值由65微克/立方公尺降為50微克/立方公尺,同時也下修二氧化硫30 PPb 為20 PPb及二氧化氮50 PPb 為30 PPb,此標準值與日本及韓國標準值相當,原草案預告至今,各界許多意見要求增訂臭氧8小時達標判定方式,經蒐集研議許多歐美及WHO資料,考量我國臭氧8小時標準值60 PPb,與歐盟61ppb相當,故達標判定方式採歐盟之計算方式,及連續三年年統計臭氧8小時不超過25天,如以百分比排序則為九十三百分位對應值。

我國1992年訂定空氣品質標準已納入臭氧8小時平均值為60ppb,惟為執行空污應變與提醒民眾做好自我健康防護,自2016年發布空氣品質指標(AQI)時,即將每日臭氧小時值及8小時值都納入預報,實務運作中臭氧小時值扮演預警應變角色,提供各級單位超前減少排放,預為佈署;而8小時值,則提醒民眾實施防護措施,減少曝露,二者功能不同,相互輔助。

環保署對於臭氧管制,已制定許多臭氧前驅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管制作為,目前已完成固定源氮氧化物指定削減準則、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標準、研擬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方案等,另外,109年5月22日行政院已核定未來4年「空氣污染行動方案」,因此,環保署會積極與中央各部會合作,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各項污染管制措施,並請全民共同支持與配合各項空氣品質改善措施。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