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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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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8-05-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其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環保署為協助裁處機關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義務行為人裁處罰鍰之額度計算有所依循,俾符比例原則,爰依本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授權,訂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環保署表示,本準則罰鍰額度之計算係考量違反本法行為的污染程度(如:違規行為種類)、污染特性(如: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次數)及危害程度(如:廢棄物種類、是否涉及非法棄置),在法定裁罰範圍內給予不同的罰鍰額度,違規情節重大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且行為人違法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裁處機關得加重裁處。

環保署指出,本準則之訂定,可避免過去裁處機關於第1次裁罰時,多以最低法定罰鍰額度裁處情形。裁處機關應審酌違法個案的污染程度、污染特性及危害程度,據以計算罰鍰,藉以嚴懲違規情節重大之行為人,以維本法之法秩序。

有關本次訂定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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