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檢警環抽絲剝繭 破獲非法廢切削液處理集團

:::
區域環境管理
107-07-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104年11月間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八德路空地非法堆置千餘桶散發出陣陣異味的貝克桶,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非法堆置行為人,然因位處交通要道及毗鄰住宅區,引起當地民眾注意及恐慌,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吳錦龍檢察官邀集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並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組成專案小組,會同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進一步檢測貝克桶內容物為含銅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同時依據現場貝克桶外觀等蛛絲馬跡,歷經2年多抽絲剝繭、鍥而不捨的追查堆置廢棄物來源,吳錦龍檢察官於106年12月26日及107年6月21日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偕同環保署北、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發動2波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破獲股票上市公司桃園市太陽能矽晶圓製造廠達○公司為節省購買切削液及處理廢切削液成本,勾結合法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易○公司及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匯○公司,三方串謀以合法掩護非法處理廢切削液並圖取不法利益,因事證明確,除將相關業者共計9人依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刑責移送法辦外,並查扣不法所得新臺幣數千多萬元,後續將責令負起廢棄物清理責任。

檢警環平台下所組成的專案小組團隊,在各自專業分工領域共同著手調查、分析及蒐證,釐清千餘桶貝克桶內容物為處理廢切削液所產生的碳化矽油泥廢棄物,並進一步成功追查廢切削液來源為達○公司切割矽晶圓所產出的廢棄物,及勾勒出廢棄物產源端、清除處理端的廢棄物流向、金錢流脈絡,完成犯罪網絡拼圖,查出於98年至101年間,達○公司所產出廢切削液形式上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易○公司簽訂清除處理契約,然而實際上易○公司將所收受達○公司的廢切削液交由經達○公司仲介牽線的滙○公司於易○公司廠房內非法處理並回收使用,回收切削液則約以市價三成販售回達○公司使用或販售給易○公司轉賣其他業者使用。而非法處理廢切削液所產生的碳化矽油泥廢棄物,則由滙○公司向易○公司購買後裝於貝克桶,最後非法堆置於向不知情民眾所承租的土地上,因數量龐大且散發出惡臭異味,遭熱心名眾檢舉揭發,進而破獲此環保犯罪網絡。

原本看似單一的非法堆置廢棄物案件,經檢警環共同展開2年多的追查行動,終於掌握明確事證,查獲易○公司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切削液處理工作、開立虛偽妥善處理紀錄文件及不實申報處理完成,分別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第6款及第48條刑責規定,依同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達○公司不實申報廢切削液由易○公司處理,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責規定,依同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滙○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卻非法從事廢切削液處理工作,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責規定,依同法相關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署表示事業應委託合法清理機構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並應盡相當注意廢棄物已妥善處理的義務,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也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依法從事清除處理工作,否則一旦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或未依法妥善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委託事業與受託清除處理機構均應負起廢棄物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因此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圖謀不法利益,違法下場除要付出高額罰金、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及重創企業形象外,也會面臨加重裁處不法利益所得。另該署也呼籲地主出租廠房、土地時應確認承租者的承租用途,並於出租後加強巡視,藉以防範不法業者的伎倆,同時也請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周遭環境或土地上有疑似載運或棄置廢棄物時,請立即檢舉通報環保、司法機關前往查察,希望民眾與政府一起合作,共同守護家園。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