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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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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12-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規定,擴大公布第4批次須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管制對象。本次修正後將可充分掌握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約占全國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量70%以上。

本次修正重點:

一、增訂紙漿製造程序之回收鍋爐及石灰窯等設備為管制對象,規範其應監測不透光率、總還原硫、氧氣或排放流率等項目,以確實掌握該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情形。

二、增訂各行業之廢棄物焚化程序,針對該製程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之處理量每小時4公噸(含)以上,未滿10公噸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為管制對象,並明定其應監測不透光率、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及排放流率等項目,以完整掌握國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廢棄物焚化爐。

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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