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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提出環保執法六大稽查裁罰教戰守則 向污染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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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2-1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有鑑於最近重大環境污染案件頻傳,傳統的環保稽查裁罰方式,對違法業者已經不能產生有效的嚇止作用,環保署藉由今日(12月26日)全國環保機關首長業務聯繫平台,提出環保執法的六大稽查裁罰教戰守則,要求環保人員確實遵行,並正式向污染者宣戰。

自98年起,環保署積極推動「深度稽查」,取代「管末控制」,並依據「行政罰法」,追討違法者過去因違法行為所獲之長期不法利益。至今全國查獲28個案子,開出約8.5億元不法利得加計處分的總罰鍰。其中地方政府裁罰只有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開出4個案子約1.44億元罰鍰;100年起並推動暗管繞流偷排稀釋,一次停工,不待三次等措施,惟採用情形尚未普遍;這表示地方環保局腳步尚未能趕上,改變過去習慣的稽查與處罰方法。

環保署表示,由最近發生的重大環境污染案件,可以看出,傳統的環保稽查處罰方式,對違法業者已經不能產生有效的嚇止作用,是該澈底改變的時候了。所以該署藉由與地方環保機關首長業務聯繫平台,提出環保執法的六大稽查裁罰教戰守則,要求環保人員確實遵行:

(一)只查結果 不查原因 形同縱放:過去稽查人員大都在放流口採取放流水樣,送檢驗單位檢查,少有入廠查看污水處理設備及操作與記錄,以致未能適時發現處理設施或監測儀錶故障或記錄不確實,及暗管偷排的蛛絲馬跡而及時糾正;或只開罰單處罰放流水不合格,卻不入廠查看其放流水不合格原因應完成的設施,形同縱放,讓工廠變成需要停工重罰的重大案件後,才命令停工,此時環境污染的大患已經造成,不能挽回,極為不當。

(二)進廠巡查 糾正缺失 即罰即改:平日的稽查,不可採了水樣就走,務必進場巡查,努力發現不法情事,並進一步查明其放流水不合格原因,如有暗管偷排、繞流的跡象、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排放、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未加足量藥劑、監測儀錶故障或記錄不確實等缺失,應及時糾正處罰,以達到即罰即改的目的。

(三)暗管偷排 一次停工 不等三次:環保署已於100年9月1日令「廢污水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或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另101年11月12日令「廢污水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惟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填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污水排放」,即埋暗管、繞流及稀釋廢水排放行為極難發現,應予以認定嚴重影響水體品質行為,直接命令停工改善,不必像過去要等到查獲第三次才命令停工。不過,要作好事先書面提示情節重大停工的各種要件,一旦發現廠方有惡意隱藏暗管或繞流偷排,立即勒令停工絕不寬貸。

(四)故障不報 停工改善 審查復工:製程或廢水處理設施故障,致大量排放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限值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質,嚴重影響水體品質,無法以降載應變使放流水符合標準時,除應將不合格放流水回送前端調勻或其他備用儲槽外,應停止排放廢水的製程操作及排放;製程或廢水處理設施修復,應先操作污水處理設施,確證放流水已可合格,且可將故障期間貯存廢水同時處理完畢後,方得重啟排放廢水之製程操作。故障未報備,經稽查發現而有嚴重影響水體水質者,應立即命其停工。因違反情節重大停工者,其復工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復工計畫(包括裝設自動連續監測紀錄及連線設施,及緊急應變措施與演練),審查通過後方辦理復工。

(五)深度稽查 有效裁罰 不法利得:環保單位應全面啟動環保稽查裁罰新變革,以深度查證、不設罰鍰上限新作為,全面追查事業不法利得。讓部分心存僥倖,長期違法之事業單位,為之顫慄害怕,因為依據行政罰法規定,違法案件於裁罰前應審酌所獲不法利得後予以加重裁處或追繳,唯有如此,方可有效嚇止不法,捍衛環境正義。

(六)防止脫產 要假扣押 保全債權:環保案件往往會對於環境造成巨大之衝擊,後續污染改善費用、環境復育金額龐大,而追討不法利得常為巨額,為防止污染行為人脫產或隱匿財產,以確保債權可獲清償,環保機關於查獲環保案件後,如有涉及金額龐大者,應以假扣押方式主動辦理債權保全作業。

環保署表示,只有全國環保機關更新執法思維,突破執法框架,妥善運用上述六大稽查裁罰守則,提高執法強度,才能使環保執法無死角,也才能夠發揮最大的嚇止效果,讓業者主動守法,進而保護我們的環境,並創造一個環境經濟勞工三贏之局面。

今日會中,署長並表示將訂定地方政府環保稽查裁罰的積極度與成效的辦法,做為審核地方環保補助款額度的考量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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