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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收基金責任業者說明會自6月27日起巡迴舉辦10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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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鑒於96年度責任業者公告列管範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保管銀行與帳號及相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修改,為使責任業者瞭解現行應回收廢棄物相關法規,避免因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而違法受罰,環保署自6月27日起,於北、中、南三區巡迴舉辦10場次「營業量申報相關法規及網路申報系統操作說明會」,6月份先舉辦3場次(時間、地點如附件),餘各場次時間、地點將陸續公布於該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網址:https://recycle1.epa.gov.tw/sys/business/),歡迎責任業者上網查詢及報名參加。

資料顯示,截至96年5月底,環保署列管資源回收有關之責任業者已超過10,485家,為讓列管責任業者瞭解現行環保法規及最新公告事項,並鼓勵責任業者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業(進口)量,該署每年依照各區列管業者家數多寡,分區舉辦宣導說明會,今年度預計舉辦10場次,並有別以往集中於1個月內舉行,而以北、中、南三區約每個月(6、7、9月)各1場次方式辦理,並依前次舉辦經驗適時調整後面各場次場地及內容,以提高責任業者參加的意願。

環保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公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進口)量,並依環保署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目前該署公告應回收之廢棄物包括廢容器類(鐵容器、鋁容器、玻璃容器、塑膠容器、紙容器、鋁箔包等)及廢物品類(乾電池、機動車輛、輪胎、鉛蓄電池、潤滑油、照明光源、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等),其中鍵盤(資訊物品)、非直管燈管(照明光源)及電風扇(電子電器)為今年新增公告項目。前述各項責任物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登記、申報營業量(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

環保署呼籲責任業者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應多參與宣導說明會,並留意該署網站公布的最新訊息,如有任何有關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及繳費問題,或是說明會訊息與報名事宜,可撥打該署諮詢電話(02)2370-5888容器類轉分機3414~3418、物品類轉分機3419~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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