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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土壤污染整治場址再增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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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環保署於本(5)月5日新增公告「屏東縣萬丹鄉新安段1438、1439地號」為土壤污染整治場址,為全國第7個污染整治場址,場址面積為5,857平方公尺,原為恭鴻木業儲木池,後為不法業者回填有機污泥、無機污泥、集塵灰、太空包及營建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

本場址於88年由環保署辦理不明廢棄物場址調查計畫時發現,當時分析非法棄置廢棄物已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90年由屏東縣環保局辦理廢棄物清理作業;93年完成場址廢棄物清理,現為空地(部分窪地);92~94年環保署針對非法棄置場址進行土壤及地下水查證與應變計畫,發現本場址於廢棄物清除後其土壤仍存在重金屬污染,包括鎘、鉻、銅、鎳、鉛、鋅等,重金屬污染項目最高濃度:鎘(35.1毫克/公斤)、鉻(21,100毫克/公斤)、銅(9,080毫克/公斤)、鎳(12,100毫克/公斤)、鉛(11,700毫克/公斤)及鋅(26,300毫克/公斤)。

環保署說明,屏東縣政府前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亦即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予以管制或限制,以保障人民健康,並依據土污法進行相關整治作業以維護生活環境,確保土壤及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

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5條規定,污染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土地,應囑託所在地之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避免未來在整治期間,因土地問題涉及之相關法律關係發生變動所生之困擾,以使整治工作較為順利進行。

本場址公告為整治場址後,主管機關將依土污法規定,進行污染範圍調查,後續請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據以提出整治計畫,如污染行為人主體不明或已不存在時,得由縣政府訂定整治計畫進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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