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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嚴正澄清觀塘環評案提會作業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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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7-09-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聯合報本日(107年9月22日)「多少環委退席,才擋得住第三接收站?」社論所載「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環評,曾在七月間遭環委退件,原訂九月底再審。可鄙的是,環保署獲悉有『學術環委』出國,便突然跳過『先專家小組會議、再送環評』的程序,提前召開環評會,企圖利用『官派環委』的人數優勢,趁機表決偷渡。」環保署嚴正澄清決無所謂跳過程序或企圖偷渡等情形,本社論屬錯誤報導,並對其內容影射環保署環評審查程序之不公,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澄清,以免以訛傳訛,造成大眾誤解,詳述如下:

一、107年7月3日觀塘環評案初審專案小組獲致「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結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初審會議如已獲致結論,應提報委員會審查。但開發單位認為需時間補充資料,應於收到初審會議紀錄3日內以書面告知環保署。補充資料時間,最長以30日為限。」環保署107年7月20日函送會議紀錄,開發單位107年7月24日提出申覆,環保署107年7月27日函復應於1個月內補充資料,開發單位107年8月27日提送補充資料,經環保署依前述要點第2項規定轉送環評委員審查至少5天後,即應提環評委員會討論。所以,環保署於107年9月12日第337次環評委員會提會討論本案,是合法規程序且必須之行政作為,絕無社論錯誤報導之跳過「先專家小組會議、再送環評」的錯誤程序。

二、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之安排,均採每個月2次之頻率預先安排,如無足夠提會案件,方予取消,以維持整體之審查效率。又會議安排之時間,除提前1個月以上告知且詢問委員外,多控管於隔周三下午時段,俾利專家學者委員遇控時間參與,至於委員出國時間,則屬環保署會議安排上不可抗力,環保署強調,環評提會個案均按其提送時間依序安排間,絕無因委員出不出席而刻意調整,足堪外界公平檢驗。

三、環保署完全理解民眾團體對觀塘開發案對藻礁生態系影響的擔心疑慮,環保署對於本案環評審查之嚴謹度,堪稱歷來「環境現況差異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案件之最,從堅持工業港應依審查結論提送上述報告審查、接受民間團體推薦專家納入專案小組、要求工業港提送因應對策併審、釐清野動法第18條適法性、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縮減開發規模、辦理2次現地勘查、同意各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乃至專案小組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已排定107年9月26日第338次環評委員會討論本案,當日將僅進行各方意見表達及回應,不進行內部討論,持續依法辦理本案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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