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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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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3-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強化及推動汽油引擎汽車之排氣管制作業,配合108年9月1日施行之汽油引擎汽車第六期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發布「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部分條文,由源頭管制汽油引擎汽車新車之污染排放,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新修正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除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授權條次與增列禁止安裝影響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減效裝置規定外,另也修訂檢測方法程序,增訂蒸發族、進化係數值、指定劣化係數值、車上診斷系統管制門檻值、車上診斷系統使用效能與標準介面傳輸項目,同時為提升國內車輛量產及銷售之品質一致性,也納入耐久保證期限內的使用階段品質管制與少量車新車品質抽驗比例。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訂「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主要規範對象為汽油引擎汽車的國內製造廠與進口商,未來必須生產或進口符合第六期排放標準之汽油引擎汽車,才可以取得環保署核發的合格證明後向監理機關申請牌照,除可督促車輛業者所製造、進口銷售之車輛能符合排放標準外,更可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全體國民健康。

本次發布法規內容詳載於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各界可於該網址進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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