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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透過修正「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規定,擴大推動政府政策環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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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落實政策環評功能,已於4月7日修正發布「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規定,本次修正,將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擴大為「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同時也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對於認有影響環境之虞的政策,得主動辦理政策環評的規定。

環保署表示,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由原有「應經行政院核定之事項」,擴大為「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後,環保署於95年4月11日配合修正公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範10公頃以上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均應辦理政策評估。對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涉及人口、產業活動引進及原有土地利用改變、環境影響容受力…等,藉由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執行,對環境影響部分進行完整之評估,經徵詢環保主管機關意見後,再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可達成預防或減輕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環境保護目的。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的另ㄧ突破重點為增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用意在於敦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決策過程中,納入環境因素考量,並賦予決策機關主動檢視政策是否有影響環境之虞及是否進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的義務,環保署認為此舉將有助落實政策環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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