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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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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5-05-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為維護我國港口航行的安全,港區(池)及航道浚深後之疏浚泥沙進行海洋棄置之作業仍有實務上需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環保署期以開徵海洋棄置費之方式,透過經濟誘因引導業者尋求其他對環境負荷較低或朝向回收再利用之處理方法來執行。爰此,環保署參考國際上之作法,於105年5月19日發布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明定執行海洋棄置者之付費義務。

本次修正「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之規定,係依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並考量我國現行海洋棄置許可之執行現況據以研修。修正重點包括明定徵收費率及海洋棄置物體積之專用名詞(修正條文第2條)、費額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4條)、各類海洋棄置物質費率(修正條文第6條)、費額繳納及主管機關查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並明定開徵日期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8條)。

環保署表示,就實務管理執行面而言,因每批海洋棄置物內容成分及含量均有差異,之前規定之費額計算方式較為繁複易有爭議,於是參採其他國家收費方式,以棄置物質種類及數量來計算費額,同時簡化費額繳納及徵收之行政程序。此外,徵收之海洋棄置費,將全數納入中央主管機關特種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及其他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使用。

本辦法修正相關資料請至本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查詢,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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