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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環聯手查獲貨櫃集散場排放有毒廢水 負責人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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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6-06-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與臺中地檢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執法團隊,歷經半年多監控蒐證後,於106年6月26日聯合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臺中市清水區某貨櫃集散公司集散場發動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繞流偷排含重金屬鉛、總鉻、總汞、銅及鎳等有害健康物質的清洗貨櫃廢水,其中銅含量超過放流水標準達12倍,除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外,業者並涉犯同法第36條、第39條刑責遭移送法辦,該署後續將依法加重裁罰及追繳其不法利得。

環保署根據相關資料研析,該貨櫃集散場自105年起有超量清洗貨櫃情形,經多次監控發現該集散場清洗貨櫃廢水未經收集處理即從土溝逕行排放流入道路側溝,最終流向臺中港埠,影響港域水質,經採驗業者繞流排放廢水水質含鉛、總鉻、總汞、銅、鎳等有害健康物質並超過放流水標準,濃度最高超標12倍,污染事證明確,遂由環保署協同臺中地檢署張桂芳檢察官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於6月26日結合環保局人力發動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該貨櫃集散場未將清洗貨櫃廢水收集至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反而經由未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屬繞流排放廢水行為,且現場檢測繞流廢水pH5.7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及第18條之1規定告發。同時業者繞流排放廢水含有害健康物質並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已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刑責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39條刑責規定,對該貨櫃集散公司亦科以前述罰金之10倍以下罰金。

環保署強調將持續加強巡查監測臺中港域上游區域排水沿線事業所排放廢水水質情形,避免陸源污染影響海域水體品質。該署再次重申,事業廢水水質若經監測異常,將不分日夜或假日,不定期加強稽查取締,嚴懲不法,若發現嚴重違法者並究其不法利得。同時呼籲民眾隨時利用環保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勇於檢舉,共同維護美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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