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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水污染列管事業—溫泉業、貯油場、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獸醫院等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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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將於近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基於經營泡湯或合併餐飲之溫泉業如雨後春筍般的快速增加,漏油所造成之水污染案件頻傳,貯存有害物質隨逕流廢水流出造成水體污染,以及民眾反應動物醫院產生含有血水及致病性微生物之廢水,威脅健康不亞於一般醫院等情形,特將溫泉業、貯油場、特定物質貯存堆置場、獸醫院等納入管制。並將目前水泥業、陶窯業、土石加工業、動物園等行業原有廢水量每日20立方公尺以上才屬水污染事業之門檻取消;高爾夫球場、遊樂園原有50CMD水量門檻調降為20CMD;以擴大管制範圍。

為強化保護水源水質,將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食品製造業、修車廠、遊樂園區、洗衣業、畜牧業、醫事機構、餐飲業或觀光旅館飯店等14種行業,水量認定條件統一訂定為10CMD以上;水產養殖業、貯煤場面積減半;以解決因未達現行管制規模而無法列管之缺失。

環保署說,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應實務困難,整體檢討管制之必要性,例如醱酵業製酒原規定每日廢水量達20立方公尺以上才是水污染列管之事業,因此對於水量小於每日20立方公尺,但排放高濃度廢水之工廠,卻無法依水污法予以處分。例如有某一工廠,其水質化學需氧量36,9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22,8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物3,120毫克/公升,但因廢水量未達事業定義而未能以事業管制其污染情形,因此,本次修正除以水量作為列管門檻外,亦以產生之廢水水質作為管制門檻,如其生化需氧量達250毫克/公升以上、化學需氧量達500毫克/公升以上、懸浮固體物達500毫克/公升以上,即是水污法列管之事業。

除加強小型事業水量小、污染濃度高等對象之列管外,此次修正並依行業特性增加其他認定條件,如座位數、客房數、混合飼養畜禽頭數、面積、病床數及污染物性質等。如畜牧業綜合飼養鴨4500隻、鵝8000隻時,以現行事業定義因其未達鴨5000隻或鵝10000隻之事業管制門檻,而無法管制之漏洞,修正後以混養比例計算大於1者即可列管(4500/5000+8000/10000=0.9+0.8=1.7)。

另有鑒於漏油所造成之水污染案件,93年共28件、94已有 34件,因此,針對地面上槽桶貯存汽油、柴油、燃料油、廢油或其他油品者,其槽桶容積合計達200公升以上者在本次修法亦列入管制,未來該署並配合水污法其他法規之修正,要求該等事業於貯油槽四周應設置圍堵凸緣截留洩漏油污,作為第一道防護,以免直接污染灌溉渠道、河川或海洋。

環保署指出,針對新增管制之對象之緩衝期限到96年6月30日止,自96年7月1日起需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對於新增管制對象該署也將召開法規說明會,輔導業者瞭解法規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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