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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落實污染者責任原則、維護環境及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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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110-08-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報載「增加環境損害的不法利得推估機制」及「公害糾紛事件的舉證反轉」等議題修法缺乏進一步推動一事,自司改國是會議舉辦以來,環保署針對主政之司改決議內容,皆邀集司改委員、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等召開相關研商會議,積極辦理環保法規研修事宜,陸續將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環境犯罪不法利得納入環境基金專款專用、公開環境數據資訊等納入環保法規修正。

有關「增加環境損害的不法利得推估機制」,涉及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環保署已分別於107年8月1日增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108年1月16日增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6條。另於「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的推動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2條亦已增訂主管機關向運作人求償污染環境清理等費用之請求權時效為10年,後續將依照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事項持續滾動修正其他環保法規。

針對公害糾紛事件的舉證反轉機制,環保署於108年1月11日邀集司改委員及專家學者召開專案會議,研析公害侵權行為事件舉證責任規範及實務案例,並借鏡德、日、美法制,就舉證責任反轉之司改決議事項,於同年2月提送修正草案主管機關法務部參考,未來將配合環境資源部組織改造後再通盤檢討。

為落實司改決議,環保署將持續推動相關法規修正,以實踐環境正義及維護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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